校属各单位: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建设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的通知》(新财综〔2012〕83号)文件精神,自2012年10月起,调整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2年10月起,学校不再从工资中代扣职工应缴住房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应缴存部分采取自愿缴存的方式,职工个人可提出要求,向学校申请从工资外收入(岗位津贴或课时费)中扣缴个人应缴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的缴交比例可在5%-12%之间选择或不缴纳,学校按个人申请同比例安排补助资金(个人不缴纳学校不安排补助资金),统一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为及时完成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各单位要指派专人负责,于2012年10月18日前与资产管理处房改办联系,领取住房公积金缴存申请表,并于2012年10月25日前将本单位教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申请表加盖公章后报送至资产管理处房改办(含电子版)。
四、今后教职工如需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务必于每年的5月31日前在本单位申报汇总后报送房改办。
联系人:孙礼政 联系电话:8762403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十月十六日